图为丁坝造纸厂排污口向南明河排放污水。简介图片:本报记者闫志江,这是一场引人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先看原被告和被告: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与贵州省贵阳市公共环境教育中心共同起诉武当区丁坝造纸厂生产废水污染南明河及其下游长江支流——-乌江,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生产废水对南明河下游和乌江造成的危害。
这是贵州首例地方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看官: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近两年国家法院受理的4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清镇市环境保护庭占了3起。本案是环境保护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第四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0年12月30日,清镇市环境保护法院在贵阳市乌当区举行公开听证会。环境保护法院经审理,当庭裁定,被告应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被告应支付原告为收集证据支付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产生的分析检测费用和法律费用。关注此案已久的《法制日报》记者发现,清镇环保法院集中运用了三年来环保审判积累的经验和创新方法,令当地法律界颇有好评。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环境保护法院率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运用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来固定污染证据。2010年11月19日,法院立案。当时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排污的照片和视频,并向环保法院申请对被告排污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环境保护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由于被告采用白天储存污水,从晚上到凌晨进行盗窃的方法,环保法院的相关人员于上午5点到达被告的污水处理场附近,在自然光源足以记录证据后,于6点开始拍照和采样,从而固定了被告盗窃的证据。率先采取实施前措施。本案为水污染侵权纠纷。
由于被告一直在生产,其生产废水必然会不断排放,始终会对南明河造成污染。因此,两名原告向环境保护法院申请优先执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环境污染案件可以先执行吗?环境保护法院认为,第一,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种,显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第二,污水排放必然会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产生影响。
因此,停止污水排放,消除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所指的“紧急情况”,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并可以责令排污企业停止污水排放,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因此,环保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从而及时有效地减少其对环境的危害。据了解,清镇环保法院已经与贵阳“两湖一库”基金会达成共识,基金会将支持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设计评估、鉴定、检测和分析。
本案例是实际应用 专家认为,被告工厂只有污水储存池和沉淀池,不处理污水全过程很难实现零排放。所以,原告的主张虽然是停止排放污染物,但这一主张只有通过关停才能完全实现。因此,今后此案的执行将转化为关闭被告的生产线。这种专家证言转化为法庭证据,将成为法庭执行的重要依据。
环境保护专家陪审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是环境保护法院的原始做法。本案合议庭成员中,有两名人民陪审员,一名是高级环保工程师,贵阳“两湖一库”管理局局长,另一名是贵州“两湖办”工作人员兼医生。两位专家担任陪审员不仅使环保审判更加专业,也使环保审判更加公开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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